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澍豐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琮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