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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智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鈞隆 
訴訟代理人  曹瑋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0年5月14日
56,070元
K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