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一、相對人前就訴訟標的金額為8,259萬3,679元之先位請求於系爭一審更審判決獲全部勝訴,經異議人不服提起全部上訴後,系爭二審原判決將系爭一審更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駁回相對人先位請求,並就6,740萬1,120元之備位請求本金部分命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5,100萬1,070元,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則諭知由相對人負擔38%,餘由異議人負擔,駁回異議人其餘上訴。嗣兩造不服就渠等敗訴部分各自提起全部上訴,相對人之上訴利益為3,159萬2,609元(計算式:8,259萬3,679元-5,100萬1,070元=3,159萬2,609元),異議人之上訴利益為5,100萬1,070元,系爭三審判決則將系爭二審原判決關於駁回相對人備位請求264萬4,694元本息,暨其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駁回相對人其他上訴及異議人所提上訴,並諭知前揭駁回上訴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系爭二審更審判決命異議人應再給付相對人264萬4,694元,及自103年11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駁回相對人其餘之訴(即103年10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之法定遲延利息請求),並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惟上開款項乃相對人起訴時備位請求之一部分,故系爭二審更審判決就第一審訴訟費用之負擔顯然漏未諭知,故該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係「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異議人)負擔」之誤,堪予認定。嗣異議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終經系爭三審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而確定在案。
二、由上可知,相對人所請求訴訟標的金額8,259萬3,679元,其中:
㈠5,100萬1,070元勝訴部分,於系爭三審判決駁回異議人所提上訴時確定。
㈡2,894萬7,915元敗訴部分,於系爭三審判決駁回相對人所提除廢棄發回更審之264萬4,694元本息外之其餘上訴部分時確定。
㈢264萬4,694元勝訴部分,於系爭三審裁定駁回異議人所提上訴時確定。
三、準此,關於兩造應負擔歷審訴訟費用之比例及金額,就:
㈠系爭三審判決駁回前揭二㈠、㈡上訴時,相對人所確定勝訴部分5,100萬1,070元及敗訴部分2,894萬7,915元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依系爭二審原判決主文第五項諭知,由相對人負擔38%,餘由異議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依系爭三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諭知,由兩造各自負擔,故:⒈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38%、異議人負擔62%,則相對人就敗訴部分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7萬1,784元【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73萬8,880元×已確定勝、敗訴部分金額所占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即(5,100萬1,070元+2,894萬7,915元)∕8,259萬3,679元×訴訟費用負擔比例38%=27萬1,7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⓵)、第二審訴訟費用為40萬7,676元【計算式:第二審裁判費110萬8,320元×已確定勝、敗訴部分金額所占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即(5,100萬1,070元+2,894萬7,915元)∕8,259萬3,679元×訴訟費用負擔比例38%=40萬7,6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⓶);異議人就敗訴部分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4萬3,437元【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73萬8,880元×已確定勝、敗訴部分金額所占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即(5,100萬1,070元+2,894萬7,915元)∕8,259萬3,679元×訴訟費用負擔比例62%=44萬3,4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⓷)、第二審訴訟費用為66萬5,155元【計算式:第二審裁判費110萬8,320元×已確定勝、敗訴部分金額所占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即(5,100萬1,070元+2,894萬7,915元)∕8,259萬3,679元×訴訟費用負擔比例62%=66萬5,1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⓸);⒉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則相對人就敗訴部分應負擔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為39萬8,695元【計算式:相對人預納之第三審裁判費43萬5,120元×已確定敗訴部分金額所占相對人上訴利益之比例即2,894萬7,915元∕3,159萬2,609元=39萬8,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⓹)、異議人因全部敗訴確定,應負擔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為其預納之第三審裁判費69萬1,332元(備註⓺)。
㈡系爭三審裁定駁回前揭二㈢上訴時,相對人所確定勝訴部分264萬4,694元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故異議人就其所受上開敗訴部分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萬3,659元(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73萬8,880元×已確定敗訴部分金額所占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即264萬4,694元∕8,259萬3,679元=2萬3,6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⓻)、第二審訴訟費用為3萬5,489元(計算式:第二審裁判費110萬8,320元×已確定敗訴部分金額所占上訴利益之比例即264萬4,694元∕8,259萬3,679元=3萬5,4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⓼)、第三審訴訟費用為3萬6,425元(計算式:相對人預納之第三審裁判費43萬5,120元×已確定敗訴部分金額所占相對人上訴利益之比例即264萬4,694元∕3,159萬2,609元=3萬6,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⓽)。
㈢故歷審訴訟費用,就相對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73萬8,880元、第三審裁判費43萬5,120元部分,異議人應分別負擔之金額為46萬7,096元(計算式:備註⓷+備註⓻)、3萬6,425元,合計50萬3,521元(計算式:46萬7,096元+3萬6,425元=50萬3,521元);就異議人所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10萬8,320元部分,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40萬7,676元,經交互計算後,異議人尚應賠償相對人9萬5,845元(計算式:50萬3,521元-40萬7,6765元=9萬5,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