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潔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