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蓮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5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