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曉洋航運有限公司(BLUE OCEAN SHIPP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林錦祥  
被      告  上海錦江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JIN JIANG SHIPPING (GROUP)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庄曉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㈦第八行至第九行、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105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6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