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紹隆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2月7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7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