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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 理人  曾友和  
被 上 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律師
受 告 知人  孫瑞鴻  
            孫馬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31號請求撤銷變更保險單要保人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55至156頁)。
二、查上開另件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而告終結,有該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