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高儀珍
相 對 人 嵩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呈基
相 對 人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以現金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七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