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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與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幼 
代  理  人  簡于傑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保全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全字第29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破抗字第26號裁定予以廢棄並發回原法院重為裁定,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本院一一二年度破字第二十號宣告破產事件審理終結前,除有別除權者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本院112年度破字第20號),惟於本院就前揭聲請為裁定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業定於112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該分署基隆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就相對人之財產行第2次公開拍賣,此對相對人財產之行政執行程序繼續進行,將有礙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請求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停止對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惟關於財產之保全處分,破產法未有規定,解釋上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或公司法關於重整前保全處分之規定,審究有無保全債務人財產之必要,並為適當之處分。
三、經查,相對人負債總額計算至112年6月8日為止為5億729萬156元,有本院111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05號判決、債權及抵押權買賣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人清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10月28日基院慧94執慎字第5501號函及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且相對人有2個以上之債權人。又相對人名下之財產經鑑價結果,其所有位於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共35筆土地之價值為4億6894萬1000元,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9號建物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共33筆之價值為244萬2000元,財產總價值為4億7138萬3000元。上開35筆土地其中25筆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各抵押權人就該25筆土地有別除權,且現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之地價稅債權636萬5346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營業稅暨滯納金及利息債權56萬2343元,合計692萬7689元。而相對人現存資產清償有別除權之債權及優先稅捐債權後是否有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之其他財產存在,尚待原法院調查結果,且關涉本件保全處分之判斷,然本院112年度破字第20號破產宣告事件,尚未為准駁之裁定,業經本院調閱上揭破產宣告卷宗確認無誤,並有上揭破產宣告事件影印卷宗可憑;而破產程序係以破產人所有屬破產財團範圍之財產分配予各債權人,為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該拍賣所得,於扣除有別除權之抵押權人受償後,如有餘額,即應依破產法之規定而為分配,是此部分於本件聲請破產宣告裁定確定前,自有保全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保全處分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
土地部分(重測後段名均為: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    
編號
地號
重測前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地上建物建號
1
30
55-2
80.38

2
31
55
140.02
陽金段2建號
3
37
56
427.14

4
38
57-1
457.82
陽金段3建號
5
39
57-14
47.10

6
43
57-11
130.04

7
45
57-7
103.25

8
47
58-1
688.07

9
48
58
1195.21

10
50
57-8
40.83

11
52
57-12
382.8

12
53
57-9
109.73

13
55
57-13
252.58

14
56
57
4371.56
陽金段4,5,6建號
15
57
60

14326.69

陽金段12,13,17-3,17-4,17-6,17-7,17-8建號
16
58
60-1
447.63

17
59
63
786.4
陽金段12,17-5建號
18
60
62
4186.1
陽金段15,16建號
19
74
141-5
25.38

20
78
141-6
15.29

21
79
141
12919.21


陽金段17,17-1,17-2,20,21,22,23,24,25建號
22
80
61
508.19

23
81
141-1
1310.91

24
82
143
427.39

25
83
142
1290.98
陽金段17,21,24建號
26
84
140
485.47
陽金段17-1,22建號
27
85
64
6072.56
陽金段15,26,27建號
28
86
64-1
46.09

29
88
137
1846.58
陽金段15,28建號
30
89
139-1

6204.32

陽金段15,17,17-1,17-2,21,22,29,30建號
31
90
139

7204.48

陽金段15,17,17-2,20,31,32,33,34建號
32
91
138
2566.24
陽金段15,31建號
33
104
145
491.35

34
876
136
2490.14
陽金段28建號
35
877
136-1
425.61

建物部分(重測後段名均為: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
編號
建號
重建前建號
門牌
面積
(平方公尺)
1
2

42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32.81 
合計:32.81
2
3

44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7.31 
合計:7.31
3
4


46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150.77 
二層:150.77 
合計:301.54
4
5


47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204.80
二層:185.60 
合計:390.40
5
6


48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266.64 
二層:266.64 
合計:533.28
6
12

105

無門牌(未辦保存登記)
一層:65.00 
合計:65.00
7
13

113

無門牌(未辦保存登記)
一層:189.44 
合計:189.44
8
15



27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4,762.74 
二層:108.00 
夾層:23.63 
合計:4,894.37
9
16

114

無門牌(未辦保存登記)
一層:42.34 
合計:42.34
10
17


28-1


南勢湖路29號


一層:3310.61 
二層:237.80 
合計:3548.41
11
17-1

28-2

南勢湖路29號

一層:223.58 
合計:223.58
12
17-2



28-3



南勢湖路29號



一層:322.16 
地下層:161.16 
合計:483.32
平台:5.5
13
17-3

28-4

南勢湖路29號

一層:260.00 
合計:260.00
14
17-4


28-5


南勢湖路29號


一層:460.00 
夾層:45.71 
合計:505.71
15
17-5


28-6


南勢湖路29號


一層:30.55 
二層:20.00 
合計:50.55
16
17-6


28-7


南勢湖路29號


一層:89.46 
二層:78.00 
合計:167.46
17
17-7


28-8


南勢湖路29號


一層:60.90 
二層:72.42 
合計:133.32
18
17-8

28-9

南勢湖路29號

一層:304.00 
合計:304.00
19
20

34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309.60 
合計:309.60
20
21

35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156.47 
合計:156.47
21
22

37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193.20 
合計:193.20
22
23

43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22.50 
合計:22.50
23
24

45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697.76 
合計:697.76
24
25

116

無門牌(未辦保存登記)
一層:4.52 
合計:4.52
25
26

29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208.80 
合計:208.80
26
27

115

無門牌(未辦保存登記)
一層:5.06 
合計:5.06
27
28

30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34.86 
合計:34.86
28
29

36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147.92 
合計:147.92
29
30

106

無門牌(未辦保存登記)
一層:26.04 
合計:26.04
30
31

31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309.60 
合計:309.60
31
32

32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310.26 
合計:310.26
32
33

33

南勢湖路27號

一層:38.69 
合計:38.69
33
34

107

無門牌(未辦保存登記)
一層:82.60 
合計:8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