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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峻源 
代  理  人  吳龍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兩造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訊問程序中所不爭執,揆諸首開規定,自應予就此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