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0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