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星世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5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