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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寰宇旅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廷叡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