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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尹菊菁 
被      告  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判決之主文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公告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應公告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所明定,惟法院判決主文之公告皆於附註欄註明公告之主文如有誤載,以判決原本為準,是如判決主文公告之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揆諸前揭規定之法理,自得予以更正。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公告之主文,其主文欄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