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陳庶
被 上訴人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訴訟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以113年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月15日收受該裁定,迄今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