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傑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立明 
被 上訴 人  傅士禎 
訴訟代理人  黃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