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杉人才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杉人才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雖請求確認第三人鍾俊次對相對人之薪資債權存在,惟聲請人主張強制執行前開第三人鍾俊次薪資債權之執行名義即訴訟標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7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