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李瑤瑄
陳澤慧
共同代理人 鄭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默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默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而其等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5萬538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為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