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永瑞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夢宇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茵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5,616元及其利息,並與被告林倩如連帶給付原告255,000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10,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