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原 告 甲女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潘天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隆士、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