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沈士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35,550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5,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