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趙世平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法律扶助)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青銅視覺藝術有限公司賠償失業給付損失新臺幣(下同)144,000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