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曾薺弘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之坊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6萬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