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周欣薇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楊哲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勃艮第酒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4,875元,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70元(計算式:1,110-《1,110÷3×2》=37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第一審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370元(計算式:1,000+370=1,3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原告請求附表:(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