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廖國竣律師
王思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7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