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祖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吃香喝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吃香喝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423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薪資證明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