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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劉邦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皓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皓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66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至聲請人雖稱其起訴主張之部分前曾經勞資爭議調解,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就起訴主張部分於該次勞資爭議調解時當場撤回,未有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故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仍應行勞動調解程序。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