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乙○ ○○○ (楊海心靈)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楊雯欣律師
被 告 美國融文國際營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之財產利益,乃原告如於僱傭關係存續中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五年計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計算式:60,000×12×5=3,6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