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2號
原 告 李順明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帥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損害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59萬3,677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59萬3,67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1,227元(計算式:16,840x2/3=11,22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13元(計算式:16,840-11,227=5,61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