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蘇惠秋
被 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元,原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徵收2/3後,上訴人尚應繳納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