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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施竑邑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
            黃博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