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 告 蒙奇影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良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92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3萬768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4萬792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繳納4萬592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