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智能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