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寬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仰正維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萬9,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