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原 告 黃羿捷(原名黃志新)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