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國榮
法定代理人 張瑋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2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二審裁判10,575元,惟上訴人係請求薪資及加班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525元。又上訴人已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張瑋婷為監護人(本院卷第17至20頁),上訴人欲提起本件上訴,仍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應暫繳之第二審裁判費3,525元及補正法定代理人,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