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YOUNG NICOLE(楊海心靈)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楊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國融文國際營銷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前經本院112年1月10日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2,213,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0,21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