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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26號
原 告 蘇哲緯
胡宸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政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誠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浩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代理人 趙福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