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原 告 張崴勝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子敬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複 代理人 華育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複 代理人 姚妤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