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崴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9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