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春美、李鴻明、游智勝、徐曉蓓、徐珮君、鐘曼菱、陳愛琇、陳堯河、方萬民、劉耿豪、侯世駿、趙文彬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3,017元(計算式:51,486+66,471+68,769+82,418+60,088+41,133+50,377+66,773+49,567+48,873+33,482+13,580=633,01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