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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1號
原      告  李俊陞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