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1號
原 告 李俊陞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