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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陳重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井不動產飯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31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