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原 告 陳譽夫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被 告 訊聯基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創源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東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補字第239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70,8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每月之工資與獎金《45,000元+8,000元》+月提繳退休金3,180元)×12月/年×5年=3,370,800元】,加計原告請求給付積欠之工資40,386元、加班費2,061元、代墊款1,375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14,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其中代墊款外之請求即3,413,247元部分,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3,239元(計算式:34,858元×2/3=23,2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裁判費11,619元(計算式:34,858元-23,239元=11,619元),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9,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