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原 告 陳譽夫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被 告 訊聯基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創源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東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