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顏婕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王政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簡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