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婕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萬8480元【計算式:(7萬7000+4812)×12×5-24萬0240=466萬84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