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0號
原 告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菁
被 告 運浩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金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陳恪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5行、第三頁第16行、第4頁第12行關於「113年3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