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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康永華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